黑龙江省东北林业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用人制度
(试 行)
第一条 从事教育发展基金会工作的人员必须履行《基金会管理条例》和《黑龙江省东北林业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章程》赋予的职责,忠于职守,求真务实。
第二条 基金会工作人员必须热爱教育事业,有为教育事业作奉献的精神。
第三条 基金会工作人员应勤勉廉洁,不谋私利,洁身自好。
第四条 公益性是本基金会的本质属性。基金会工作人员应坚持为公众服务,按照公益性要求,做好各项资助项目工作。不搞个人恩怨,不为公益性以外的特殊人群谋利益。
第五条 基金会工作人员要热爱公益事业,要有教育方面的基本知识或实践经验,具备项目策划和统筹的能力。
第六条 基金会工作人员工资发放、职务升降、工作变动应执行东北林业大学的有关规定。
第七条 基金会工作人员在工作期间如有违法乱纪行为,视情节轻重采取相应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