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东北林业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试 行)
根据黑龙江省民政厅民间组织管理局关于“重大事项必须向主管部门报告”的有关精神,特制订本制度。
一、重大人事任免事项
1.基金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理事、监事人选及任免须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2.基金会秘书长、副秘书长及办公室主要负责人任免须报理事会通过。
3. 涉及基金会理事成员变更的,必须按照民间组织管理局要求,填写《基金会理事、监事、负责人变动备案书》,并及时报民间组织管理局备案。
二、对外重大投资项目必须报理事会讨论通过方能实施。
三、对接受境内外大笔捐款的事宜须通告理事会。
四、当年工作总结和来年工作计划须由理事会讨论通过。
五、基金会重大事项须报学校。
六、法律规定应向登记管理机关报告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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