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东北林业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印章使用管理办法
(试 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黑龙江省东北林业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下称“基金会”)印章管理工作,规范基金会印章使用,确保基金会印章的安全,维护基金会的利益,根据《基金会登记管理条例》和《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印章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金会理事会授权由基金会秘书处全面负责基金会的印章管理工作,发放、回收印章,监督印章的保管和使用。
第二章 现有印章及管理权限
第三条 基金会现有印章四枚,分别为“黑龙江省东北林业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公章一枚,“黑龙江省东北林业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财务专用章”一枚,基金会理事长(法定代表人)印章一枚,基金会秘书长(负责人)印章一枚。
第四条 “黑龙江省东北林业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公章系基金会法人章。基金会理事长印章和基金会秘书长印章系基金会负责人名章,与私人印章性质不同,属于公务专用章,具有行使职权的标志和权威的作用。
第五条 基金会法人章和基金会秘书长名章存放在基金会秘书处,经基金会理事长授权后由基金会秘书处负责人员保管。
第六条 基金会理事长印章及基金会财务专用章,作为银行预留印鉴,只作为银行印鉴章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由基金会秘书长或经秘书长授权后方可使用,由基金会财务部保管。
第三章 印章的保管及责任
第七条 基金会各类印章均应指定专人负责保管和使用。各保管人须妥善保管,不得转借他人。
第八条 基金会建立印章管理登记制度,对专人领取和归还印章情况予以记录。
第九条 印章持有情况纳入基金会工作人员离职时移交工作的一部分,如基金会工作人员持有基金会印章的,须办理移交印章手续后方可办理离职手续。
第十条 印章保管人必须明确职责,妥善保管印章,保证印章的绝对安全和正确使用,如有遗失或被盗用,必须及时向基金会领导报告,所产生的不良后果或法律责任,由管印人员自负。
第十一条 任何人员必须严格依照本办法规定程序使用印章,防止滥用和被盗用。不得委托他人代管代用,未经本办法规定的程序,不得擅自使用。
第十二条 对于违反印章管理使用规定的人员,有关领导要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给基金会造成损失的,由基金会对违纪者予以行政处分,造成严重损失或触犯法律的,交由司法部门处理。
第四章 印章的使用
第十三条 印章保管人应对文件内容和印章使用单上载明的签署情况予以核对,经核对无误后按要求盖印。盖印要端正、清晰,用印后的留存材料要编号整理,归卷备查。有考查价值的,在年终整理立卷时归档保存。
第十四条 不准在空白凭证上盖印,特殊情况需经理事长特别批准,并编号登记,存档备案。
第十五条 印章原则上不准携带外出,确因工作需要将印章带出使用的,应填写《印章使用登记表》,载明事项,经基金会理事长或授权人批准后由两人以上共同携带使用。
第十六条 财务人员依日常的管理权限及常规工作内容使用财务印章。
第五章 其 他
第十七条 基金会变更需要更换印章时,应到基金会登记管理机关交回原印章,重新提出申请,经核准后,刻制新的印章。
第十八条 基金会办理注销登记,应将全部印章交回基金会登记管理机关封存。
第十九条 基金会印章丢失,经声明作废后,按有关规定程序申请重新刻制。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基金会理事会。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