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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东北林业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档案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17/10/30 00:00:00 点击率:

黑龙江省东北林业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档案管理暂行办法

(试  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加强东北林业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档案的科学管理,统一规范基金会档案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机关档案工作条例》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并结合基金会工作的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基金会档案工作在业务上由东北林业大学档案馆负责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二章  基金会档案管理内容

第三条  基金会档案是基金会筹备、成立以及活动情况的历史记录,是基金会工作的基础,是基金会工作查考和理论研究的依据。也是东北林业大学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四条  基金会档案管理工作的主要任务是: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档案工作的方针、政策、法规;及时收集、整理和保管好基金会的档案材料,维护基金会档案材料的完整与安全;定期向东北林业大学档案馆报送目录数据;编制各种检索工具积极开发利用档案信息资源,并热情做好服务利用工作。

  第五条  基金会根据实际情况,明确由秘书处负责基金会材料的收集、整理,对重大事项移交档案管理人员归档和管理。

第六条  基金会的归档材料主要可分为四大类:第一类为登记材料,即基金会申请成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过程中所形成的文字材料;第二类为年度检查材料,包括上级主管部门及登记管理机关要求报送的年检材料;第三类为基金会日常管理材料,包括基金会理事会议材料、捐赠目录等基金管理方面的材料。

第七条  基金会财务部会计档案包括记账凭证、银行对账单、财务决算等材料,每年年底统一整理归类,装订成册移送学校档案馆存档。

 

第三章  基金会档案管理要求

第八条  基金会材料建档后,要随时整理归档,随时补充新的内容,以保证基金会档案的齐全完整,准确无误。

  第九条 建立基金会档案借阅制度,严格执行保密制度。借阅档案必须履行一定的批准和登记手续。基金会资料原则上不外借。外单位利用时,须凭单位(部门)介绍信,经本会领导批准后,办理借阅手续,方可查阅。

  

第四章  其  他

第十条 基金会如撤销、解散后,按照《机关档案工作条例》规定,其登记档案随民政机关的档案一并向东北林业大学档案馆移交。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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