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东北林业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内部会计控制制度
(试 行)
为规范本单位会计行为,堵塞漏洞、消除隐患,保证会计资料真实、完整,防止单位财产物资的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财政部关于〈内部会计控制规范—基本规范(试行)〉、〈内部会计控制规范—货币资金(试行)〉的通知》(财会[2001]4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单位实际,制订本制度。
岗位分工及授权批准
第一条 秘书长全面负责财务会计工作,并对本单位会计内部控制的建立健全及有效实施负责。
委派会计主管协助秘书长主持日常财务会计工作。
第二条 建立货币资金业务的岗位责任制,明确相关岗位的职责权限,确保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制约和监督。
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不得由一人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全过程。
第三条 由基金会直接负责管理的基金,计划内用款由基金会秘书长审批,计划外用款由基金会理事长或由常务副理事长审批。
货币资金的管理
第四条 严格遵守《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和《支付结算办法》等国家财经法规和学校有关财务规章制度。
第五条 不得白条抵库,防范贪污、侵占、挪用货币资金等行为。
第六条 库存现金累计折合不得超过人民币5000元,超过库存限额的现金应及时存入银行。
第七条 每日业务结束后,出纳应将库存现金与现金日记账余额进行核对,并做好登记工作。会计应不定期对现金进行盘点,确保现金账面余额与实际库存相符。如发现现金账面余额与实际库存不符,须及时查明原因,按规定作出处理。
第八条 取得的货币资金收入必须及时入账,不得私设“小金库”,不得账外设账,严禁收款不入账。
第九条 应严格按照规定开立、变更、撤销银行账户,应建立银行账户信息管理系统,定期参加银行账户年检,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十条 不准签发空头支票或远期支票,套取银行信用;不准签发、取得和转让没有真实交易的票据,套取银行和他人资金。
第十一条 每月核对银行存款,按月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并经专人复核。每月查明未达账项原因,及时处理未达账项。
第十二条 出纳应根据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办理货币资金收付款业务,每月结束后打印科目汇总表和现金、银行存款科目余额表。
票据及有关印章的管理
第十三条 银行空白票据事先不得加盖银行预留印鉴,对领购的银行票据进行登记,并妥善保管,作废的银行票据盖上作废章。
第十四条 票据由专人管理,票据管理员应设置票据领用登记本,做好票据的领购、使用和核销登记工作,并按规定做好收费及票据管理证的年审工作。
会计应不定期对票据的领购、开立、核销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银行预留印鉴须分开保管,不得随意放置或携带外出。理事长名章由会计保管,财务专用章由出纳保管,秘书长名章由基金会秘书处保管,严禁一人保管支付款项所需的全部印章。
核算管理内部控制
第十六条 根据《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设置会计科目。定期编制财务会计报表,定期进行纳税申报,根据会计制度规定做好年终结账工作。
第十七条 根据捐赠协议,审核相关职能部门或各学院提供的书面通知、项目余额,办理学生奖学金、助学金、贷学金及奖教金的发放、调整以及相关业务。
第十八条 项目经费未经同意不得超支使用,对超支使用的项目,应登记备查账,并及时收回超支款。
第十九条 按规定需要有关部门审批签字或盖章的经济业务,必须严格履行审批签字或盖章手续。
第二十条 对外报送的会计报表,应由秘书长签字同意后方可报送。
会计档案管理
第二十一条 会计档案应由专人进行保管,并按规定进行装订及编号、登记。
第二十二条 会计档案查阅、复印须由财务人员办理,不得将会计档案携带外出,查账完毕应立即将账册或记账凭证放回原处,不得随意放置。
第二十三条 外单位需要查阅或复印会计档案的,如涉及有关财务数据,应持单位介绍信,经秘书长同意后,由财务人员办理。
第二十四条 会计档案移交档案馆保存时,根据学校档案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会计档案保管期限满需销毁时,由财务人员提出申请,编制会计档案销毁清册,经基金会秘书长批准签署意见后办理。
六、其 它
第二十六条 对外投资理财业务,秘书处应当实行决策集体审议联签责任制度,特殊业务需基金会半数以上理事成员通过。
第二十七条 委派会计主管应按学校有关的规定,及时向学校报告本单位发生的重大会计事项。
第二十八条 会计软件的修改、升版和硬件设备更换须经秘书长同意,在软件修改、升版和硬件更换过程中,要保证财务数据的连续和安全。
第二十九条 任何经济业务都必须通过填制记账凭证登记入账,不得通过其它手段直接修改账务系统中的数据库。
第三十条 财务人员按照各自的工作内容和授权的上机权限操作会计软件。
第三十一条 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编制移交清单,与接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一般会计人员由委派会计主管监交;委派会计主管由秘书长和会计委派中心派人会同监交。
第三十二条 应重视单位内部会计控制的监督检查,并自觉接受各级财政部门及学校财务部门和审计部门对本单位内部会计控制建立和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