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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东北林业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财务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8/12/31 00:00:00 点击率:

黑龙江省东北林业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财务管理办法

(试  行)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了加强黑龙江省东北林业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财务管理工作,保障财务运行科学与规范,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及国务院《基金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基金会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金会是进行筹集、管理社会资金的平台。基金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捐赠收入要进入基金会账户,捐赠支出按照捐赠协议或者基金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使用。留本基金在基金会进行资金运作,通过合法途径实现资金的保值、增值。

第二章 财务管理体制

第三条 基金会实行“统一领导,独立核算”的管理体制。理事会是基金会的最高权力机构。理事会定期审议基金会的财务工作报告、年度收支预算及决算,决定财务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理事长或由理事长授权的副理事长负责日常财务工作。

第四条 基金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专职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工作。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五条 基金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章 收入管理

第六条  基金会设立专用存款账户接受捐赠资金。资金的使用严格按照基金会业务规定的范围办理,严格执行会计和审计制度。

第七条  捐赠资金进入基金会账户后,按项目管理并单独核算。

第八条  留本基金的投资收益按照捐赠协议计算分配,协议上没有规定的,参照当前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执行。

第九条 接受的金融产品捐赠,如股票、债券、基金等,应及时办理过户或变现,划入基金会账户。

第十条 接受的实物捐赠,由基金会按照市场上同类或相似资产价格确定公允价值登记入账。根据捐赠协议,与受赠单位办理相关手续。

第四章 支出管理

第十一条  基金会支出内容包括业务活动费用支出、管理费用支出。基金会要严格支出管理、严格执行审批手续、严格审核支出内容,确保每一笔支出符合相关财务制度的规定。

第十二条  业务活动费用支出:具有限定性用途的捐赠项目由基金会秘书处按照捐赠协议执行。凡协议中已列明使用范围、金额和支付时间的,在协议生效后即执行。

具有非限定性用途的捐赠项目需经理事会批准后,由基金会秘书处执行,并按照业务审批权限经秘书长或理事长批准签字后方可支付。

第十三条  管理费用的支付:管理费用包括理事会办公费、招待费、差旅费、会务费、宣传费、工作人员经费及筹资费用等,需按照业务审批权限经秘书长或理事长批准签字后方可支付。

具有限定性用途的捐赠项目,筹资费用一般由受益单位承担。

管理费用不得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

第十四条  基金会各项费用支出管理标准参照国家和学校有关制度执行。

第五章 审批权限

第十五条  限定性项目,单笔资金在10万元以下的支出,由秘书长审批。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支出由理事长审批。

第十六条  非限定性项目,单笔资金在2万元以下的支出,由秘书长审批,2万元以上(含2万元)由理事长审批。

第十七条  计划内上一年度发票(因特殊情况未能按时报销)报销,5万以下由秘书长审批,5万以上(含5万)由理事长审批。

第十八条  用款人支票遗失,重新开支票;预借发票前账未清的;预开限额支票等业务由秘书长审批。

第十九条  捐赠项目的延期、变更;投资理财;涉及秘书长及理事会成员的额管理费用等业务由理事长审批。

第六章 财务监督

第十九条 限定及非限定性用途捐赠收支均由监事监督以保证严格执行捐款使用协议,如协议执行过程中出现违反捐款使用协议规定的情况,监事有权通知基金会财务停止资助项目的支付并报告捐赠单位(捐赠人)及理事会进行裁决。

第二十条  基金会有权对转入学校的基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跟踪问效。根据捐赠协议,定期向捐赠单位(捐赠人)报告基金的使用情况。

第二十一条 基金会接受财政、审计、税务、会计主管部门等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基金会按规定每年接受会计中介机构进行例行审计,并在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媒体上公布基金会的财务报表,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章 附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基金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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