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黑龙江省东北林业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接受非货币性资产(股权捐出除外,以下略)捐赠管理,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金会在开展非货币性资产募捐活动时,贯彻自愿和无偿的原则,并严禁以捐赠为名从事营利活动。
第二章 接受捐赠
第三条 基金会在接受捐赠前应和捐赠者签署捐赠协议书,写明捐赠非货币性资产名称、种类、质量、数量、交付时间、用途等内容。
第四条 愿意捐赠的个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基金会捐赠其有权处理的合法非货币性资产。
第五条 捐赠者须按照捐赠协议书约定的方式按时交付捐赠非货币性资产。捐赠者须保证所捐赠非货币性资产来源正当合法,不存在权利瑕疵且对其拥有完全处分权。
第六条 基金会在接受捐赠非货币性资产时应当场验收,非货币性资产数量须经捐赠者、基金会双方清点核实无误后入库或登记入账。
第七条 基金会应向捐赠者出具捐赠收据,并颁发捐赠证书。
第八条 基金会对于非货币性资产捐赠的资产价值是以公允价值来确认,并由捐赠方出具公允价值的证明。民政部2012年7月10日发布的《关于规范基金会行为的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文件中规定,基金会接受非现金捐赠,应当按照以下方法确定入账价值:
(一)捐赠人提供了发票、报关单等凭据的,应当以相关凭据作为确认入账价值的依据;捐赠方不能提供凭据的,应当以其他确认捐赠财产的证明,作为确认入账价值的依据,并开具捐赠收据;
(二)捐赠人提供的凭据或其他能够确认受赠资产价值的证明上标明的金额与受赠资产公允价值相差较大的,应当以其公允价值作为入账价值;
(三)若所捐赠非货币性资产或其同类资产存在活跃市场,可按照其市场价格作为入账价值,并开具捐赠收据;
(四)若所捐赠非货币性资产或其同类资产不存在活跃市场,应聘请具有资格的第三方资产评估机构进行估价,并出具该非货币性资产价值评估报告,以此作为入账价值,并开具捐赠收据。
第三章 捐赠非货币性资产管理和使用
第九条 基金会对捐赠非货币性资产由财务记入相应会计科目单独核算。
第十条 对捐赠者有明确意愿的非货币性资产,基金会应按照捐赠者意愿使用。
第十一条 基金会捐赠非货币性资产入库、出库管理:
(一)捐赠非货币性资产需要入库时,需核实数量、检验质量,非捐赠非货币性资产不得私自入库;
(二)入库非货币性资产要有专人保管,建立库存非货币性资产台帐;
(三)捐赠非货币性资产出库时需办理出库手续,使用应严格按照捐赠协议办理。
第十二条 基金会应对捐赠非货币性资产和非货币性资产分发或使用情况,通过媒体、网站等方式向社会进行公示。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黑龙江省东北林业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