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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东北林业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固定资产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17/12/29 09:52:14 点击率:

为加强黑龙江省东北林业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的固定资产管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并结合本会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固定资产管理的基本任务:固定资产的计价;固定资产的增加和处置;固定资产的使用和分配;固定资产的维修和保养。

第二条固定资产的管理原则:统一管理,分工负责,责任到人,物尽其用。

第三条基金会秘书处是负责本会固定资产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固定资产实物的验收、登记、保管、调配、维修等管理工作,并负责分类进行数量核算;

(一)财务部负责按固定资产的价值分类核算,对固定资产进行监督检查;基金会对固定资产按月提取折旧,当月增加的固定资产,当月不提折旧,从下月起计提折旧;当月减少的固定资产,当月照提折旧,从下月起不提折旧。基金会对固定资产每年实地盘点一次。对固定资产的盘盈、盘亏应当按照规定处理。

(二)使用人负责合理有效使用和日常维护管理工作。

第四条列入核算范围的固定资产:

(一)使用年限一年以上的固定资产:

1.固定资产可分为6类:房屋及构筑物;专用设备;通用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档案;家具、用具、装具及动植物。

2.价值在规定限额以上的固定资产:

(1)单件或由多种配件组合成的总价在1000元(含)以上设备类(通用设备、专业设备、机械设备、运输设备等)资产。

(2)单价800元(含)以上的家具、文物及陈列品类资产。

(3)一次性购置数量达到20件(含)以上且总价值10000元(含)以上的大批同类固定资产。

3.本会确定应列入固定资产管理范围的其他资产。

(1)软件使用权、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

(2)达到交付使用状态,已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工程竣工财务决算的在建工程。

第五条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

(一)设备购置应按照有关政府采购实施办法执行。经秘书处领导审批后统一购置,所购物品由办公室协同使用部门共同验收;

(二)经验收合格后,由秘书处负责填制固定资产台帐,办理入库和财务报销手续;

(三)秘书处应将固定资产分类进行数量核算,对同类固定资产进行编号,并在固定资产实物上贴上相应的反映固定资产名称、类型、编号、型号规格、开始使用年月等信息的标签;

(四)对使用年限较久,确无修复价值或因技术发展已丧失价值以及没有使用,需要无偿或有偿调出的固定资产,须经秘书处提出意见报秘书长批准后执行;处理程序:需报废的固定资产由使用部门提出,秘书处组织有关人员进行鉴定并填写“固定资产报废单”一式三份,提出意见报秘书长批准。财务部门存一份,作为减少固定资产价值的依据,其他两份分别作为秘书处和使用者注销“固定资产台帐”和“固定资产信息标签”的依据。有偿或无偿调出固定资产须有基金会理事长核准手续后,方可注销有关固定资产信息和台帐。

(五)固定资产变价收入和报废后的残值,一律按固定资产清理核算要求纳入财务管理,不得挪作他用;

(六)配给个人使用的财产,要建立领用交还制度,并督促使用人爱护所用资产。职工在调动工作时,应向秘书处办理使用财产交还手续后,方可办理调动手续;

(七)秘书处和财务部门每半年应对帐一次,使帐实、帐卡、帐帐保持一致。每年对单位的固定资产进行一次全面清查盘点。如有盈余,应查明原因,说明情况,编制固定资产盘盈、盘亏表报经秘书长批准后,调整固定资产账目。

第六条本办法由基金会财务部负责解释。

第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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