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了正确完整识别关联方关系及关联交易,规范黑龙江省东北林业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的关联交易,保证关联交易的公允性,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及《黑龙江省东北林业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章程》等相关法律、制度,结合基金会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基金会的关联交易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符合诚实信用的原则;
(二)符合公平、公开、公允原则;
(三)关联方如享有理事会表决权,除特殊情况外,应当回避表决;
(四)与关联方有任何利害关系的理事,在理事会就该事项进行表决时应当回避;
(五)理事会应当根据客观条件判断该关联交易是否对基金会有力,必要时可聘请专业评估师或独立财务顾问。
第三条理事会对关联交易履行决策职责;秘书处负责执行理事会制定的关联交易战略、规章制度及其他有关决议,且定期披露关联方关系和关联方交易信息。
第四条关联方关系及关联方交易的确认:
(一)一方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另一方施加重大影响,以及两方或两方以上受同一方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构成关联方;
(二)关联方交易,是指关联方之间转移资源、劳务或义务的行为,而不论是否收取价款。
第五条关联方交易须经秘书处报理事会审批,审批通过后方可执行该项交易。
第六条关联方关系和关联交易应在财务报告和年检报告中进行披露。
第七条应当披露的关联方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单位或个人:
(一)发起人;
(二)理事主要来源单位(1/5以上理事来自该单位);
(三)对外投资的被投资方;
(四)其他在实质上与基金会存在重大控制或重大影响关系的单位或个人。
第八条应当披露的关联方交易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一)提供或接受劳务;
(二)提供资金(捐赠、贷款或股权投资)、租赁;
(三)代表民间非营利组织或由民间非盈利组织代表另一方进行债务结算,以及关键管理人员薪酬等。
第九条本制度未涉及或未尽的投资事项,按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本制度由基金会财务部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