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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东北林业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披露管理制度(试行)
发布时间:2017/12/29 10:00:17 点击率:

第一条为了正确完整识别关联方关系及关联交易,规范黑龙江省东北林业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的关联交易,保证关联交易的公允性,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及《黑龙江省东北林业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章程》等相关法律、制度,结合基金会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基金会的关联交易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符合诚实信用的原则;

(二)符合公平、公开、公允原则;

(三)关联方如享有理事会表决权,除特殊情况外,应当回避表决;

(四)与关联方有任何利害关系的理事,在理事会就该事项进行表决时应当回避;

(五)理事会应当根据客观条件判断该关联交易是否对基金会有力,必要时可聘请专业评估师或独立财务顾问。

第三条理事会对关联交易履行决策职责;秘书处负责执行理事会制定的关联交易战略、规章制度及其他有关决议,且定期披露关联方关系和关联方交易信息。

第四条关联方关系及关联方交易的确认:

(一)一方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另一方施加重大影响,以及两方或两方以上受同一方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构成关联方;

(二)关联方交易,是指关联方之间转移资源、劳务或义务的行为,而不论是否收取价款。

第五条关联方交易须经秘书处报理事会审批,审批通过后方可执行该项交易。

第六条关联方关系和关联交易应在财务报告和年检报告中进行披露。

第七条应当披露的关联方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单位或个人:

(一)发起人;

(二)理事主要来源单位(1/5以上理事来自该单位);

(三)对外投资的被投资方;

(四)其他在实质上与基金会存在重大控制或重大影响关系的单位或个人。

第八条应当披露的关联方交易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一)提供或接受劳务;

(二)提供资金(捐赠、贷款或股权投资)、租赁;

(三)代表民间非营利组织或由民间非盈利组织代表另一方进行债务结算,以及关键管理人员薪酬等。

第九条本制度未涉及或未尽的投资事项,按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本制度由基金会财务部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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