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及《慈善组织认定办法》的相关规定,我校教育发展基金会符合慈善组织认定条件,经过申请、审核于2017年10月17日被黑龙江省民政厅批准认定为慈善组织。
依据相关的税收法规,被认定为慈善组织后,我校教育发展基金会在接受社会捐助时,可以享受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
一、企业向基金会捐赠的慈善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慈善捐赠支出超过法律规定的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当年扣除的部分,允许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二、营改增后,企业用于公益性捐赠的无偿行为,属于“不征增值税项目”而非“免征增值税项目”,既不征收增值税,相应的进项税额也无需转出。
三、个人将其所得向基金会捐赠的,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义务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四、慈善组织及其取得的收入依法享受税收优惠。
此次慈善组织的认定是对我校基金会工作的充分肯定和鼓励,基金会将在上级有关部门的指导下,在基金会理事会的领导下,在未来的公益道路上更加严谨自律、务实创新,合法合规地开展每一项募捐活动和公益项目,积极为学校与校友、社会各界爱心人士搭建互动平台,为学校教育事业发展和社会慈善公益事业贡献更大的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