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黑龙江省东北林业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采购管理工作,加强采购风险防控,提高捐赠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内部控制建设的指导意见》等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文件,结合基金会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使用捐赠资金开展的货物、维修工程、服务采购活动,均适用于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采购,是指以合同方式有偿取得货物、维修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包括购买、租赁、委托、雇佣等。
本办法所称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材料、耗材、设备、家具、图书等。
本办法所称维修工程,是指建筑物和构筑物的装修、拆除、修缮等工程。
本办法所称服务,是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采购对象。
第三条 基金会所有采购活动应遵循公开公正、诚信合规、专款专用、厉行节约、权责分离的原则。
第四条 基金会采购按实施主体分为两类:
(一)自主采购:基金会作为采购主体,由基金会对外签订采购合同,并直接支付款项。
(二)委托采购:委托学校作为采购主体,由东北林业大学对外签订采购合同,采购资金由基金会以捐赠形式划拨至东北林业大学,学校负责对外支付款项。
第二章 管理及职责
第五条 基金会理事会是采购工作的决策机构,负责审批年度采购计划、重大采购项目等事项。基金会秘书处负责对捐赠项目的采购预算进行审核,并督促项目负责单位选择合规的采购方式进行采购,对采购行为进行监督,对采购过程中的不规范或违规行为提出整改意见。
第六条 项目负责单位应当对捐赠项目开展的采购进行全流程管理,编制采购计划、组织供应商比价、组织签订采购合同、开展项目验收、配合资产入账备案。
第七条 项目负责人是捐赠项目经费使用的直接责任人,应当严格按照捐赠协议约定的用途、捐赠资金公益支出范围申报采购计划,按照采购流程各环节要求履行相应手续,并主动接受上级财政部门、行政主管部门、国家审计机关、学校及基金会的监督与检查,对经费使用的真实性、有效性、合法性承担相应责任。
第八条 采购支出实行分级联签审批制:
(一)采购支出10万元以下:基金会秘书长、项目负责单位主要负责人联签;
(二)采购支出为10万元(含)至100万元:基金会理事长、基金会秘书长、项目负责单位主要负责人联签;
(三)采购支出为100万元(含)以上:经理事会决议,由学校分管校领导、基金会理事长、基金会秘书长、项目负责单位主要负责人联签。
第三章 采购方式及程序
第九条 委托东北林业大学实施的采购事项,按照东北林业大学相关采购招标管理制度执行。
第十条 启动采购流程前,项目负责单位按要求向基金会秘书处提交采购计划申请,填写《东北林业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采购审批表》,经基金会审核通过后方可开展采购。
第十一条 基金会自主采购按东北林业大学采购与招标管理办法中的采购限额标准划分执行:
(一)校内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采购事项:
其中预算2万元(不含)以下的小额零星采购事项实行分级管理:
1.预算2000元(不含)以下:由项目负责单位自行组织采购。
2.预算2000元(含)—5000元(不含):由项目负责单位做好市场价格调研,留存价格比对记录,履行集体决策程序并留存相关材料,报基金会秘书处审核同意后实施采购。
3.预算5000元(含)—2万元(不含):由项目负责单位按照“货比三家、集体决策”的原则,取得至少三家供应商的有效询价资料,择优确定供应商;将询价资料、集体决策相关材料一并报送基金会秘书处,经审核同意后方可实施采购。
预算2万元及以上、校内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采购,由项目负责单位参照本部门小额分散采购相关制度要求执行。
(二)校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采购事项:委托东北林业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处(采购与招标管理中心)按学校采购与招标管理办法执行。
(三)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委托东北林业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处(采购与招标管理中心)入围采购代理机构实施采购。
(四)各项目负责单位涉及购买固定资产及工程建设类的采购事项,原则上按委托采购执行,由学校采购部门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合同签订
(一)单笔采购金额1万元(含)以上,均须签订书面合同。
(二)基金会自主采购项目,使用基金会统一制式采购合同模板。
(三)因项目特殊确需调整合同核心条款的,应当提交合同修改说明,履行合同审核流程,经基金会秘书处审核通过后方可签署。
(四)采购合同由理事长或理事长授权秘书长签署,合同原件由基金会秘书处归档留存;签订合同时须附带采购审批表、采购小组签字比价单等支撑材料。
第十三条 基金会自主采购形成的固定资产,由基金会财务单独设立固定资产总账、明细账,纳入基金会自有资产统一核算、年度盘点。资产如需捐赠给学校的,履行捐赠过户手续,完成资产权属变更。
第十四条 项目负责单位须提交采购全流程档案,包括但不限于采购计划申请、询价采购记录、议事决策记录、招标(采购)过程材料、质疑投诉处理、合同、验收单、审计结果等,由基金会秘书处统一存档备查。
第十五条 委托学校统一实施的采购项目,项目负责单位在办结校内采购审批流程后,将采购过程中形成的相关材料(包括报价文件、决策记录、采购结果、采购合同、验收报告等)报送基金会秘书处,经基金会审核签批后,基金会财务处将对应采购资金以捐赠形式划转至东北林业大学。该类采购形成的固定资产全部纳入东北林业大学统一管理。
第四章 采购纪律
第十六条 项目负责单位应当严格落实“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依据内部采购制度、议事规则细化采购预算、决策、信息公开、验收等内控流程,充分尊重捐赠方意愿,保障捐赠资金使用的规范、合理、高效。
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采购工作中存在违规行为的,基金会应当责令限期整改;因违规行为造成捐赠资金损失的,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及责任人责任;涉嫌违法犯罪的,移交有关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八条 采购工作严格实行回避制度。在采购过程中涉及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指提供货物、工程和服务的法人、组织或者自然人)有利害关系的,必须回避。供应商认为采购相关人员与其他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回避。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学校相关管理制度及基金会章程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黑龙江省东北林业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秘书处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基金会理事会通过公布之日起实施。